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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九銀十期間,換工作的小伙伴很多,最近后臺也收到很多關于離職期間社保繳納的留言,其中最多是關于詢問:月末入職或者月初離職,當月的社保公司會給繳納嗎?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一些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有新員工在9月25號入職,老員工在9月8號離職,而公司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發上月工資。
9月份的社保,公司會為這兩名員工繳納嗎?
1、多數企業的常見操作
大多數情況下,企業要求職工個人全額承擔當月的社保繳費。
企業給出的理由也總是驚人的相似:公司有規定,當月工作不滿月,社保費個人繳,公司不給繳。
多數企業在處理員工月末入職、月初離職的社保繳納問題時,也有企業按照內部規定,一般的做法是:
2、常見操作≠合法合規
其實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只要員工在職1天,企業都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
所以上述的那些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其實是不合法的。
因為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須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內容不能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視為無效!
這里就存在兩個問題點:
1、員工離職當月工資如何發放?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
也就是說,即使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了工資支付的時間,但是一旦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應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
2、離職月員工社保是否應當繳納?
也就是說,員工在職期間,如果企業不能為員工繳納社保,或者出現員工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將會面臨以下用工風險:
1、職工離職后申請仲裁,企業面臨補繳風險;
2、離職日期未到,在交接過程中發生工傷,企業由于當月未繳社保將會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
注意:
1、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不夠保險個人部分扣繳額,需要員工個人承擔個人差額部分費用(此情形為僅受在職天數導致收入較低,而非企業績效等故意狀態下導致月收入異常低于常值甚者低于最低月工資的情形);
2、員工入職月自行或前單位已經繳納社保;員工離職月員工入職下家單位時間早于社保征繳時間,且員工要求必須攜帶解合書按時入職同時下家單位為其繳納當月保險(此情形必須商定一致且只能在離職日之后發起停保和次日發起解合,避免形成工傷后社保處于停保狀態)。
3、如果員工月初離職或者月末入職,企業未繳納社保,一旦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百分之百勝訴,單位是必須要全額補償的,還要承擔高額的滯納金。
所以在實操中,雖然有些企業會自己確定一個時間節點,比如15號或20號,這個日期前入職和之后離職的繳納社保,但如果有員工要求入職當月或者離職當月要交的,公司一般也會為其繳納。
4、各地的社保局每個月是時間節點可以辦理社保增減業務,如果過了時間節點,只能等到下個月才能操作。
誤區一:
員工月初入職或者離職,單位可以不繳納當月的社保費?
真相:
員工入職或者離職當月工作未滿全月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當月的社保費。但同一個月內員工先后在兩家單位就業的,第一家單位繳費后,按照不重復參保繳費的原則,第二家單位無需再重復繳納當月的社保費。
誤區二:
單位職工社會保險費繳滿15年后,就可以不用再繳納了?
真相:
無論是否已經累計繳費滿15年,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都應當參保繳費,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共同繳納社保費。